关于公司规章制度这方面的问题,那真的是老生常谈了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就有明确的规定:
用人单位在制定、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、劳动实践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,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提出方案和意见,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。
同样,
《律师费才几个钱,你玩什么命啊!》第二百五十四章 公司罚款和薪酬保密 正在手打中,请稍等片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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